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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改法为律”原因考 阅读附答案

更新时间:2024-04-24 11:06:32

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最早源于《唐律疏议》。唐廷诏今集体编纂的《唐律疏议》说: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唐律疏议》为官修,既有奉诏的政治权威,也有专业人士,更有大量可资借鉴的官方文献、民间私家著述与收藏,该不是部分人的即兴创造。老辈法史学者与当代多数法史学者普持此说。

但是,更权威的历史文献却对此事件均无记载,一些人便以为此说并无确证,当存而不论。1975年《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证实了秦《法经》和秦律的存在,秦国改法为律成为了不争的事实,也为商鞅改法为律提供了间接证据。然而,反对者依据商鞅同时代文献中,无法律之律解,《商君书》及秦汉史集又未见改法为律痕迹,断定《睡虎地秦墓竹简》不足为据,改法为律当在商鞅死后。

其实,律作为法律、法令,起始于战争中的军律,而军律来源于音律。战鼓之音为军令,配以军功赏罚之率(率同律),最终演变成法律之律。它的出现,至晚不迟于商代。殷商甲骨文就有师惟律用,商周之际的《易经师卦也有师出以律。秦国改法为律是将军纪、军令之律以法律形式拓展到各个领域,即以军法之律,移刑典之称。

《商君书》中律字五见,仅从《商君书》之律来看,其一为兵律,其余均为与土地相关之法律。这说明律已非单指乐律,而是兼指兵律、法律,与其它同时代著述之律指乐律者不同。

《睡虎地秦墓竹简》律文涉及机构及官吏,绝大部分称县、今、丞,未见丞相之名。据《史记商君列传》与《史记秦本纪》载,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卑)始为县,置今、丞。这反映了出土秦律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商鞅秦律的内容。《史记秦本纪》载惠文王之子武烈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初置丞相。据1980年在四川青川县出土的战国秦墓木牍载,武烈王二年(公元前309年)王命丞相修《为田律》。为田律》行之既久,故而修订。那么,秦律出现的年份是否与商鞅主持变法的时间(公元前359-338年)大体一致呢?

《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法律答问里引一条律文时用了公祠一词,而解释的部分则用了王室祠。吴建瑶指出:研究秦简的学者认为,律本是在秦称王前制定的.故称公祠,解释则作于称王之后,故改称王室祠,所引用的律文很可能是商鞅时期制定的原文。我们知道,秦孝公之子惠文王于公元前324年称王,这条律文的制定时间不应晚于此年。惠文王称王的年代与商鞅被车裂的公元前338年只相隔14年。由此是否可以推断,秦改法为律活动即施行于商鞅变法期间?

(节选自武树臣《秦改法为律原因考,选入时略有删改)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商鞅改法为律之说,因缺乏更权威的历史文献记载而引起少数学者的质疑,《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出土,改变了这个局面。

B.老辈学者与当代多数学者信奉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是因为《唐律疏议为官修,具有官方的严肃性与专业的权威性。

C. 《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秦国改法为律的真实存在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但没有发现商鞅改法为律的明确说法。

D.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最早见于唐廷诏令集体编纂的《唐律疏议》,此前的历史文献均没有出现这样的历史论断。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律作为法律、法令含义的出现,至晚不迟于商代。甲骨文中的师惟律用与《易经师卦中的师出以律是有力的证据。

B.设县置令丞应在秦孝公十二年,而《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律文出现县、令、 丞,这反映了出土秦律保留了商鞅秦律绝大部分内容。

C. 《商君书》律字出现了五次,其一是指兵律,其余则均为与土地相关之法律,这与同时代著述中的律字含义有着明显的区别。

D. 法律答问引的一条律文用了公祠二字,而解释部分则用了王室祠,这说明律文是在秦称王前制定,解释则作于称王之后。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改法为律的记载出现在与商鞅变法相隔日久的唐代,而且更权威的历史文献 对此事件均无直接记载,是商鞅改法为律受到人们质疑的原因。

B.研究秦简的学者早就注意到法律答问引的律文里的公祠与解释部分用的 王室祠的不同,而且推测所引律文可能是商鞅时期制定的原文。

C.孤立地看《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律文与《史记》中的相关内容记载,没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导致反对者没有发现商鞅改法为律的历史痕迹。

D.律最早指音律,后因战时用战鼓之音来发号施令,且配以军功赏罚,律的含义逐渐演变为军中的法律。至秦时又把军中的法改称为律。

参考答案:

1.A(改变了这个局面错,《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后仍有反对者)

2.B(保留了商鞅秦律绝大部分内容错,原文为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商鞅秦律的内 容)

3.D(至秦时又把军中的法改称为律错。原文是秦国改法为律是将军纪、军令之律以法律形式拓展到各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