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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阅读答案附翻译

更新时间:2024-04-26 07:15:56

驳《复仇议》

[唐]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①时,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予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日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②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③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①天后:武则天。②刺谳:刺,探寻;谳,议罪。③推刃:往来项杀。

4.对下列句子中加点的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臣窃独过之过:认为不对

B.旌其可诛,兹谓僭僭:僭越

C.不愆于法愆:罪过

D.不宜以前议从事从事:处置

5.下列各组句子中,加点词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组是(3分)

A.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臣与将军戮力而攻秦。

B.而又何诛焉王问:何以知之?

C.我乃杀之今其智乃反不能及

D.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虽一龙发机,而七首不动。

6.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徐元庆杀了父亲的仇人后投案认罪。陈于昂建议,先处死徐元庆,再在他的家乡表彰他,并把这个案例编入法律文书中。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建议是错误的。

B.作者认为,礼与刑根本作用一致,但在实际运用中有区别,不能对同一个人既施死刑又行褒奖。自相矛盾的做法,公之于众,只会让天下人无所适从。

C.作者认为;徐元庆与杀父仇人不共戴天,想方设法,不惜生命报杀父之仇,既符合礼的要求,也表现出孝与义,并称赞他是通达事理、明白道义的人。

D.针对陈子昂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说法,作者明确界定了仇的范围,把因违法犯罪而被处死的情况排除在外,这对于澄清认识具有开创性的积极意义。

7.把原文中画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10分)

(1)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2)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3)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参考答案

4.C.(愆:超越)

5.A(A均为连词,和。B副词,为什么;代词,什么。C副词,就;副词,却。D连词,并列关系;连词,转折关系。)

6.D(是礼界定了仇的范围,开创性意义之说有误。)

7.(10分)

(1)处死当受表彰的人,这就叫滥杀,是严重亵渎刑法的行为。

(2)推求事情的起因,那么刑和礼的运用,就能清楚地加以区分了。

(3)现在如果能采取上述标准,来评断双方相杀的案件,就符合礼了。

(重点词语:旌,滥,黩;原,端,判然,离;此,断,合。)

柳宗元《驳复仇议》参考译文

我(从记载上)看到天后在位时,有个同州下圭人,叫徐元庆,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他终于能够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再自缚其身投案认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处死徐元庆,然后再在他的家乡表彰他,并且请求将这一案例编入律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典。我个人认为他的建议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最根本作用,用来防止动乱。如礼说,不要做凶残暴虐的事,凡是做儿子的杀害无辜之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刑的最根本作用,也是用来防止动乱的,如刑规定,不要做凶残暴虐的事,凡是做官的杀害无辜之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一致,但运用起来有差异,表彰和诛杀是不能同时运用到一个人身上的。处死当受表彰的人,这就叫滥杀,是严重亵渎刑法的行为;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叫僭越礼制,是严重破坏礼制的行为。如果把这种做法告示天下百姓,传给后代子孙,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如何处世了,把这种做法作为法典,可以吗?

圣人处理事务,穷究事理来决定赏罚,依据情由来决定褒奖或贬斥,(把礼和刑)结合起来考虑罢了。假使当时调查了事情的真假,辨明了它的是非,推求了事情的起因,那么刑和礼的运用,就能清楚地加以区分了。为什么呢?假如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下违背国法的罪行,(那么)赵师韫对他的诛杀,仅仅因为个人的怨恨。施展他做官的威风,对无辜的人妄加迫害,州里的长官不去追究他的罪行,执法的官员不去加以责问,上下蒙蔽包庇,(对冤屈者的)呼号充耳不闻。而徐元庆能够把和杀父的仇人一起活着当作奇耻大辱,把时刻准备报杀父之仇当作合乎礼义的行为,想尽办法,来刺穿仇人的胸膛,决心坚定,严格要求自己,即使丧命也不遗憾,这正是遵守礼法而施行正义啊。执法的官员应该感到惭愧,向徐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又怎么能处死他呢?或者徐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赵师韫对他的诛杀,不违背国法,这就不是死在官吏手中,而是死在国法上啊。国法难道可以仇视吗?仇视天子的法律,而杀害奉法行令的官吏,就是悖逆凶横、犯上作乱。将其抓获处死,用以严正国法,又为什么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中还说:一个人必定有儿子,儿子也必定有父母,人们因为敬爱自己的父母而相互仇杀,这种混乱局面谁来收拾呢?这是太不明白礼了。礼所说的仇,指因为含冤受屈内心沉郁悲痛而申诉无门的情况,不是指犯罪违法而被处死的情况。如果说他杀了人,我就杀死他,不问是非曲直,不过是欺负孤单力弱的人罢了。这种违反经典、背离圣人教诲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周礼》说:调人,负责处理人间的怨仇。凡是杀人而合乎礼义的,就命令死者亲属不许报仇,如要报仇,就会被处死。(如能这样,)又怎么会发生人们因为敬爱自己的父母而相互仇杀的事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不是因罪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因罪伏诛,儿子报仇,这是引起往来相杀的行为,这样的复仇行为消除不了互相仇杀的祸害。现在如果能采取上述标准,来评断双方相杀的案件,就符合礼制了。

况且不忘父仇,是孝的表现;不惜一死,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规定,坚守孝道,决心为义而死,他一定是个通达事理而明白道义的人。通达事理明白道义的人,难道会把国法当作自己的仇敌吗?那些上奏议的人反而主张把他处死,亵渎刑法,败坏礼义,这种做法不能作为准则,是十分清楚的。

请把我的议状附于律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有审理这类案件的,不应再按照以前的意见办理。我谨发表上述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