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查网 > 教案教学 > 教学设计 > 王安石与信用杠杆

王安石与信用杠杆

更新时间:2024-03-29 21:51:05

王安石很重视信用的作用,他在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市易法中都利用了信用杠杆。青苗法为农民融通资金,农田水利法为水利建设融通资金,市易法为商人融通资金。

北宋王安石很重视信用的作用,他推行的经济新法中,有三种新法利用了信用杠杆。

青苗法。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实行。政府对农户进行贷款,一年贷两次,正月三十日和五月三十日前贷出,分别随夏秋税归还,每次收息2分。实行青苗法的目的是帮助农民解决资金困难,限制高利贷剥削,政府亦可取得利息收入。利息半年2分,年息为4分,比民间的放款利息低。但因规定贷款数要按前10年丰收时的粮价折算归还数(丰收时粮价便宜),加上经手官吏的上下其手,借钱者的实际利息负担要高于4分。

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开始实行。为了奖励各地兴修水利和开垦荒地,经费不足时由政府贷给青苗钱,年息1分,一年或两年归还。还可由州县官劝谕富人出钱借贷,依例付息,由官府登记并负责催还。这一信用政策有效地支持了农田水利建设,熙宁三年至九年,共兴修水利田36万余顷。

市易法。为了防止大商人垄断市场,稳定物价和增加政府的收入,熙宁五年开始在京师及一些地区推行市易法,设市易务进行管理。市易务既是物价管理机构,又是一种金融机构。京师市易务召募京师各行(háng)铺和牙人充当市易务的行人和牙人。官员可以由商人担任,要以地产作抵,由官府贷钱供收购滞销商品用,年息2分。行人要以产业金银作抵,五人(后改为三人)以上结成一保。遇有商人愿意卖滞销商品给市易务时,议定价格后用官钱购买,再分赊给行人。行人半年归还货款的付息1分,一年归还的付息2分。过期不还,每月加罚钱2%。后来市易务还直接贷款给商人。市易法在执行中也产生了一些缺点,主要是变私人垄断为国家垄断,许多赊购商品款和贷款拖欠不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