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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安居房申请条件

更新时间:2024-03-29 19:33:34

  1、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2、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未婚人员。

  3、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